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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0月13日,专利权人以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(简称白家公司)侵犯其发明专利权(一种方便粉丝的加工方法)为由将白家公司告上法庭,案件标的为2500万元人民币。
我所律师针对这一情况,综合分析了该项发明专利,发现该专利并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要求,于是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发明专利无效请求,并随即向成都中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。
2007年6月20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宣告该项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。
2007年9月16日专利权人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。
2007年11月26日,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维持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。
2007年12月15日,专利权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,我所代表第三人白家参加2008年2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,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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